近似商标_“福街•大米FUJIERICE SLZ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00793号“福街•大米FUJIERICE

    SLZ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726号

       

      申请人:盘锦士林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0793号“福街•大米FUJIERICE SLZ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0855号“SLZY”商标,第2929576729301931号“福街FUJI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况不明。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获我局初步审定,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获初步审定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获初步审定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显著识读文字“福街”,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