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高庙白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29578号“高庙白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730号

       

      申请人:怀化市嘉星陶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9578号“高庙白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白陶”是一种素胎陶器,作为商标使用在茶具(餐具)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商标中“庙”“高庙”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在茶具(餐具)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