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5131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9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土耳其航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申请人因第36051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55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时间使用至今的,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密不可分。二、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相关信息;
2、复审商标知名度认定材料;
3、车辆行驶证及车体照片;
4、站牌照片;
5、媒体报道记录;
6、微信公众界面及腾讯服务费发票;
7、信封制袋印制证明、图样及信封;
8、纸杯瓷杯印制证明、照片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于2003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货运等服务上。2019年5月23日其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与申请人一致。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之间,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也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在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为多辆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且后附的照片上显示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以证明其微信公众号已在指定期间上线运行。结合证据2在先知名度认定材料,证据5媒体报道等材料予以佐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宜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旅客运送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货运、运输信息、船只运输、出租车运输服务与上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未明确指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货物贮存服务或相类似的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两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品包装、货物贮存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