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龙元子午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68136号“龙元子午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33号

       

      申请人:河北龙元扶正堂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8136号“龙元子午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4493号“龙元建设LONGYUAN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01631号“龙元LO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单、宣传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龙元子午灸”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标识“龙元”文字,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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