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欧酷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90440号“欧酷世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70号

       

      申请人:北京欧世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0440号“欧酷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3431号“欧酷”商标、第6339028号“欧酷 ouku”商标、第6133433号“欧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文字组成、商标来源、含义及注册类别、所使用的服务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混淆。引证商标一至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旅行社预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马戏表演;演出;提供娱乐设施;音乐主持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综艺表演;娱乐服”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乐园服务;马戏表演;演出;提供娱乐设施;音乐主持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综艺表演;娱乐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