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局_“ROYAL CAN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084867号“ROYAL CANI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456号

       

      申请人: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对第1084867号“ROYAL CAN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侵害了相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二、争议商标属于特定行业内商品宠物食品的通用名称。三、争议商标并非具有独创性,缺乏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注册信息;
      2、网络在线翻译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网络搜索信息;
      2、被申请人产品及宣传材料照片;
      3、相关合同、发票;
      4、被申请人开设门店及销售情况;
      5、被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情况;
      6、被申请人获得荣誉情况;
      7、被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8、相关判决、裁定;
      9、被申请人商标全球注册信息;
      10、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1996年2月28日申请注册,于199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麦芽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1997年8月21日,早于2001年12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199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属于行业内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应属于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行业内通用名称。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应属于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审理范围。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存在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应属于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审理范围。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