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郑庄吕记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012641号“郑庄吕记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467号

       

      申请人:吕俊忠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盛骏源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5日对第29012641号“郑庄吕记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04193号“郑庄”商标、第3739675号“郑庄ZHENGZHU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损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许可备案;
      2、申请人获得荣誉证据;
      3、申请人及相关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1月2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中文“郑庄吕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郑庄”、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审理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