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77599号“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50号
申请人:北京灏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7599号“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除职位查找和就业介绍服务、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就业招聘服务外其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则与驳回引证的第25512021号商标、第19035807号商标、第17522247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68898号商标、第272612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在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中被驳回注册,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被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除职位查找和就业介绍服务、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就业招聘服务外其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位查找和就业介绍服务、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就业招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