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05636号“欧步衣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96号
申请人:阳江市欧莱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5636号“欧步衣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9271号“欧步 O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几;家具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写子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欧步衣柜”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欧步”,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