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77106号“STARLO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55号
申请人:成都星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7106号“STARLO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389482号“星圈”商标、第16419973号“星圈及图”商标、第29408055号“STAR LOOK OF THE Y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一、二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档案信息;相关行政判决书;申请人所获荣誉;图片证明材料;相关合同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5月13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TARLOOP”的中文含义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星圈”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音频视频接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