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神行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33668号“神行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20号

       

      申请人:黄付方
      委托代理人:北京通达致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3668号“神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665066号“神行”商标、第15680385号“神行SHE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神行天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神行”,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