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20036号“艾乐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55号
申请人:福建君美芦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0036号“艾乐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625665号“艾美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