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52845号“大坂千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895号
申请人:惠州市大坂千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2845号“大坂千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其申请注册在第43类的服务上,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