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0887838号“万醇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921号
申请人:万醇堡法国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意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对第20887838号“万醇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已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商号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企业在先使用的第25072136号“萬醇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41188号“萬醇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极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关联企业签订的“万醇”系列商标的授权协议;
2、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销售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的主观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市场混乱,不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7年9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由帝醇酒庄(香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项目上。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7月6日。
引证商标二由黄柏诰于2016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纸托盘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月27日。
3、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授权书,分别是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二。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的商标有舌尖上的世界、龙凤假日、笑翻天、人鱼小姐、金星秀、十面埋伏、全能奶爸等与他人知名作品名称或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达1391件,并对部分商标进行了转让事宜。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文字“万醇泉”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未构成对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由查明的事实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注册1391件商标,基本上涉及了全类别,该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被申请人将其名下的部分商标进行了公开售卖,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由查明的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且双方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