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565965号“南涧无量山高山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426号
申请人:南涧县无量山高原特色农产品品牌协会
委托代理人:云南地标品牌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65965号“南涧无量山高山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9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符合要求,明确说明了温度、光照等自然因素如何分别促成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的形成,也说明了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申请人的南涧无量山红茶商标已核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南涧无量山高山茶地理标志的批复》、《关于申请注册“南涧无量山高山茶”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关于申请注册“南涧无量山高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绿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中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