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50747号“帝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95号
申请人:青岛帝森家庭橱柜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0747号“帝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抽屉、家具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7373828号“帝森”商标、第7373782号“金帝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其经过使用并未发生混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荣誉资料、授权资料、宣传图片、厂容厂貌图片、门店图片、相关合同、检测报告、发票、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书面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抽屉、家具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上述三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帝森”二字,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