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SAY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1208号“SAY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54号

       

      申请人:JAGUAR LAND ROVER LIMITED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1208号“SAY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0235号“SA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55133号“赛维尔SA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80144号“STAY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49985号“SAWY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64983号“Sawy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40568号“STAY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此外,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电缆、电线束、电动车辆充电用电缆、卷尺、紧急报警灯、可佩戴在身上的安全指示灯商品上的注册。另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最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商议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商标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18年11月6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缆、电线束、电动车辆充电用电缆、卷尺、紧急报警灯、可佩戴在身上的安全指示灯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在电缆、电线束、电动车辆充电用电缆、卷尺、紧急报警灯、可佩戴在身上的安全指示灯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照明动力用节电器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作摄像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录音设备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学用机器人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雷达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AYER”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SAVER”、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STAYER”、引证商标四“SAWYER”及引证商标五“Sawyer”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除运载工具用巡航控制装置;运载工具速度控制装置;用于机动车辆和引擎应用的遥测装置;用于与运载工具相关的激光器;汽车测量仪器;运载工具用驾驶控制装置;里程表;速度仪;转速计;用于测试车辆功能和诊断车辆电气和机械故障的由传感器组成的诊断装置;模拟陆地车辆运行用模拟器;运载工具及车内虚拟模型;运载工具用自动声控转向装置;用于机动车辆和引擎的电子控制装置和仪器;用于多媒体设备的语音激活控制器;罗盘;远程监测和控制用于运载工具及运载工具引擎的其他电气;电子、信号系统和机械装置用无线控制器;用于家庭视听娱乐设备、家用电器、供暖系统、通风系统、窗帘、门或锁的声控控制器;用于视频游戏机、投影系统、虚拟现实系统的声控控制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巡航控制装置;运载工具速度控制装置;用于机动车辆和引擎应用的遥测装置;用于与运载工具相关的激光器;汽车测量仪器;运载工具用驾驶控制装置;里程表;速度仪;转速计;用于测试车辆功能和诊断车辆电气和机械故障的由传感器组成的诊断装置;模拟陆地车辆运行用模拟器;运载工具及车内虚拟模型;运载工具用自动声控转向装置;用于机动车辆和引擎的电子控制装置和仪器;用于多媒体设备的语音激活控制器;罗盘;远程监测和控制用于运载工具及运载工具引擎的其他电气;电子、信号系统和机械装置用无线控制器;用于家庭视听娱乐设备、家用电器、供暖系统、通风系统、窗帘、门或锁的声控控制器;用于视频游戏机、投影系统、虚拟现实系统的声控控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用巡航控制装置;运载工具速度控制装置;用于机动车辆和引擎应用的遥测装置;用于与运载工具相关的激光器;汽车测量仪器;运载工具用驾驶控制装置;里程表;速度仪;转速计;用于测试车辆功能和诊断车辆电气和机械故障的由传感器组成的诊断装置;模拟陆地车辆运行用模拟器;运载工具及车内虚拟模型;运载工具用自动声控转向装置;用于机动车辆和引擎的电子控制装置和仪器;用于多媒体设备的语音激活控制器;罗盘;远程监测和控制用于运载工具及运载工具引擎的其他电气;电子、信号系统和机械装置用无线控制器;用于家庭视听娱乐设备、家用电器、供暖系统、通风系统、窗帘、门或锁的声控控制器;用于视频游戏机、投影系统、虚拟现实系统的声控控制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运载工具用巡航控制装置;运载工具速度控制装置;用于机动车辆和引擎应用的遥测装置;用于与运载工具相关的激光器;汽车测量仪器;运载工具用驾驶控制装置;里程表;速度仪;转速计;用于测试车辆功能和诊断车辆电气和机械故障的由传感器组成的诊断装置;模拟陆地车辆运行用模拟器;运载工具及车内虚拟模型;运载工具用自动声控转向装置;用于机动车辆和引擎的电子控制装置和仪器;用于多媒体设备的语音激活控制器;罗盘;远程监测和控制用于运载工具及运载工具引擎的其他电气;电子、信号系统和机械装置用无线控制器;用于家庭视听娱乐设备、家用电器、供暖系统、通风系统、窗帘、门或锁的声控控制器;用于视频游戏机、投影系统、虚拟现实系统的声控控制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