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楚济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0970589号“楚济堂”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文君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俊
      
      申请人因第10970589号“楚济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31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周文君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刘俊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10970589号第5类“楚济堂”注册商标,原第1097058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授权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为有效并一直在持续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复审商标风湿酒外包装、销售单据以及对应的发票;
      3、复审商标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外包装、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4、商标使用授权书;
      5、复审商标风湿酒外包装、销售单据以及对应的发票;
      6、复审商标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外包装、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5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201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数均为自制证据,发票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再无相应合同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发票所显示商品为本案复审商标。故,在案证据难以作为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