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8085100号“你好”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国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泸定县爱斯麦尔甜品店
申请人因第8085100号“你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39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8085100号第35类“你好”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第8085100号第35类“你好”商标,原第808510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种渠道的市场调查,均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被撤销商标的记录,故对被申请人向商标和所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等予以质疑,特恳请贵委对其使用证据进行复审。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2013年1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1月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09月25日至2018年09月24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无法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09月25日至2018年09月24日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