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蚂蚁校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1008935号“蚂蚁校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44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008935号“蚂蚁校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0624号“蚂蚁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6687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