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95781号“797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50号
申请人:北京第七九七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5781号“797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1999年已经成功注册的“797”品牌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797”,申请商标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6979号“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指向、外观设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797COM”与引证商标“Com”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扩音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扩音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