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jac jac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1353740号“jac+jack”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4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贾怡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雅克与杰克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53740号“jac+jac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239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以租赁商场提供代售服务的方式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收据;2、宣传画册;3、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网络销售及宣传页面;4、生产单、送货单、产品及包装图片、吊牌图片等。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4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待证事实无关,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缺乏相应的合同、发票等证据相佐证,且大部分证据为未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或网络打印件。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5、网店后台图片;6、拍摄合同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久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申请注册,2014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4年1月13日止。经我局核准,该商标于2018年1月27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均为自制证据,其中产品及包装图片、吊牌图片未体现形成时间,部分生产单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3、5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情况,产品网络销售及宣传页面未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网店后台图片显示的成交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且在案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中的产品出自本案申请人或与其具有关联关系;证据6未体现复审商标。上述在案证据在缺乏销售合同、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标注复审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销售、宣传。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