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56623号“泰永长征TAIYONG
CHANG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699号
申请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6623号“泰永长征TAIYONG CHANGZ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31860215号“泰永长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企业名称一致,且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长征”是中国革命史上一次意义重大的历史事件,其特定的政治背景和具有的政治含义已为众人所共知。申请商标由汉字“泰永长征”及其拼音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