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2033073号“三只松鼠SANZHISONGSH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红阳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成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33073号“三只松鼠SANZHISONGSH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792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红阳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2033073号第28类“三只松鼠SANZHISONGSHU”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2033073号第28类“三只松鼠SANZHISONGSHU”商标,原第1203307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银行转账信息、实物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广告包装印刷制作合同、银行电子回单、收据;2、申请人产品图片;3、申请人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其提交的证据均为未经公证的复印件,或模糊不清,或主体不明,或形成形式存在伪造嫌疑,故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存疑。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太合麦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宁国百川服饰商贸有限公司,后又于2017年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2018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首先,根据查明事实可知,虽然复审商标已于2017年1月13日被核准转让予申请人,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商标的所有人为原商标注册人、宁国百川服饰商贸有限公司及申请人,故原商标注册人、宁国百川服饰商贸有限公司及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我局可以予以采纳。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委托加工合同、广告包装印刷制作合同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上述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为其加工“三只松鼠”毛绒玩具或印刷广告包装等相关产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申请人产品图片,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为申请人营业执照,属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