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06751号“亦舒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698号
申请人: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6751号“亦舒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23489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冯洪玲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