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83288号“REVI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5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3288号“REV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4603号“莉薇特丽 REVIV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15526号“REVITA”商标、第11737606号“Revita”商标、第11343669号“Re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九)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172号“麗赛桃RICITAL及图”商标、第148650号“RECITAL”商标、第14453445号“re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正处于撤三程序中,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60576号“REVITOL及图”商标、第18043066号“REVIT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品牌及产品介绍、百度搜索申请商标搜索结果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7月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外文“REVITAL”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RICITAL”、引证商标二的外文“RECITAL”、引证商标三的外文“revita”、引证商标五、六的外文“REVITOL”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抛光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