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瑞宝时尚 RB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654351号“瑞宝时尚 RBS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86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重庆奥登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8日对第29654351号“瑞宝时尚 RB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申请人“BOSS”商标在中国已经营使用近20年,已在中国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550975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06620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4327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54225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36556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782587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及国际注册第831750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BOSS”商标的恶意摹仿;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相关介绍及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报道;
      3、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宣传使用情况、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
      4、相关案件裁定书及行政判决;
      5、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
      6、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8类“旅行袋;公文包;人造革箱;毛皮;旅行箱;皮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箱子;包;雨伞”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0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瑞宝时尚”及外文“RBSS”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如前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难谓对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申请人有关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