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348292号“iF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7305号重审第0000001371号
申请人:爱康运动与健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7305号《关于第25348292号“i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5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商标局引证的第4874249号商标、第4874250、4874252、48742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注册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