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eYeNur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745545号“eYeNur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0565号重审第0000002282号

       

      申请人:北京爱诺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厚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0565号《关于第22745545号“eYeNur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4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367625号“眼护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依法撤销,现有效商品为“传真机;闪光灯(信号灯);显微镜;电门铃”。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门铃等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