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7439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23号
申请人:费拉卢森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3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特点,具有显著特征和识别功能,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使用在其指定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