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145752号“星脉互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43号
申请人:深圳市星脉畅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贤九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5752号“星脉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18276号“星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区别明显,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结合自身企业文化特点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