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605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42号
申请人: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0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46349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继续有效,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展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纯图形商标,该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