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8661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37号
申请人:宁波阿诗顿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和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6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导品牌“阿诗顿”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盛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5032号“星睿有研及图”商标、第736996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呼叫、含义、图形造型及细节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豆浆机、搅拌机、真空吸尘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品包装机、中心真空吸尘装置、搅拌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