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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415 - 商评字[2020]第0000073730号 - 申请人:ALOIS DALLMAYR KAFFEE OHG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4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730号

       

      申请人:ALOIS DALLMAYR KAFFEE OHG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二、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销售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第43类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