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哈罗咖啡HELLO COFF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838613号“哈罗咖啡HELLO COFF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23号

       

      申请人: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搜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8613号“哈罗咖啡HELLO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307806号“哈罗”商标、第23468957号“哈罗共享单车”商标、第21097321号“哈罗旅游”商标、第21097327号“哈罗摆渡车”商标、第21097323号“哈罗自行车”商标、第21097320号“哈罗巴士”商标、第21659174号“哈啰  BABY HAPPINESS COMES FROM THE FAMILY”商标、第21039293号“哈萝”商标、第3919161号“哈柔哈柔;HELLOHELLOO HELLO”商标、第11734125号“HELLO-NET”商标、第15840812号“HELLO ART”商标、第18261039号“HELLOW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9年5月13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九已经续展,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字形相近,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的主要识别部分“HELLO”呼叫相近,且申请商标亦包含“HELLO”,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网络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