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321428号“娱刻•咖啡 QYUK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22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428号“娱刻•咖啡 QYU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82500号“昱可儿YUKEER及图”商标、第11545182号“同日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项目简介、百度百科介绍、开业现场图片及媒体宣传资料、诸引证商标信息资料及部分所有人信息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