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RECO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20581号“RECO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20号

       

      申请人:沃克斯媒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581号“RECO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10564号“rek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成为娱乐教育领域的专业术语和流行用语。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国注册资料、介绍资料、检索资料、文章资料、有关专栏资料、官网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6日的第167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译为“重新编码”等相近含义,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或网络证据,且并未体现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故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