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ORE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6111949号“FOR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04号

       

      申请人: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111949号“FOR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1791号“Forex Club及图”商标、第14722792号“佛仁制药 FROEN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被撤销了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其他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相近,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