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369960号“薇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79号
申请人:浦江米兰家居家纺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9960号“薇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8694号“薇娅”商标、第11168732号“薇娅via及图”商标、第34156916号“薇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内裤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第7638574号“娅薇Ya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二并没有实际使用,引证商标一、二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内裤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卫生棉条、卫生巾、卫生护垫、浸药液的薄纸、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医用棉签商品上是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现该商标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卫生内裤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卫生棉条、卫生巾、卫生护垫、浸药液的薄纸、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医用棉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医用保健袋、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薇娅”构成,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三“薇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状态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