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395958号“AKRIS PUN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8970号重审第0000001275号
申请人:艾克瑞斯普雷-阿-波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8970号《关于第25395958号“AKRIS PUN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73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于2018年12月10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鉴于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故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商标,但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故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