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787664号“卡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9347号重审第0000001201号
申请人: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19347号《关于第25787664号“卡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京73行初9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5429789号“卡加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已于2013年2月26日吊销,第9367525号“e加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已于2016年12月28日吊销,并于2018年3月2日注销,且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355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354号决定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