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369085号“家得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9647号重审第0000001269号
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9647号《关于第22369085号“家得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9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在“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指甲锉;电动指甲锉;指甲抛光器(电或非电);电动修指甲成套工具;修指甲成套工具;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裁定在“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指甲锉;电动指甲锉;指甲抛光器(电或非电);电动修指甲成套工具;修指甲成套工具;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第1632期),该裁定已生效。另,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49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