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C CIRTE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510124号“C CIRTEQ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0254号重审第0000002273号

       

      申请人:格勒斯本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80254号《关于第22510124号“C CIRTE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9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1051278号“CIRTE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2019)京行终5046号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商标,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2019)京行终5046号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商标,该商标应视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其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