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奇香KEE HEONG SINCE 198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089576号“奇香KEE HEONG SINCE

    198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7863号重审第0000002272号

       

      申请人:奇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7863号《关于第22089576号“奇香KEE HEONG SINCE 198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7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403563号“奇香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1626号“奇香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前述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面包;糕点”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公告,现有效商品为“饺子;包子;盒饭;咖啡饮料;茶;茶饮料;非医用营养液;食用芳香剂”。
      2、引证商标四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怪味豆;芝麻糊;玉米(磨过的)”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公告,现有效商品为“茶;茶叶代用品;食用淀粉”。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糖(糖果)复审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9465698号“老奇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0242号“奇香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02009号“奇香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锅巴;麦片;调味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了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锅巴;麦片;调味品”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糖(糖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饼干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