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156204号“安娜淑Annash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1952号重审第0000002271号
申请人:李秋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申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1952号《关于第22156204号“安娜淑Annas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80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3150909号“安娜.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伞商品上的注册被依法撤销并公告,现该商标的有效商品为“钥匙盒(皮制);小提包;名片夹(皮革制品);旅行背包;背包;钱夹;海滩用提袋;公事包;支票夹(皮革制品);手提箱;票夹(皮革制品);信用卡夹(皮革制品);旅行包;旅行箱;护照夹(皮革制品);书包;手提包”。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等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复审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伞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