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7831059号“蚂蚁新农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3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831059号“蚂蚁新农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0624号“蚂蚁学院”商标、第3709497号“小蚂蚁 LITTLE ANT及图”商标、第4556655号“小蚂蚁 LITTLE ANT”商标、第4895638号“蚂蚁团队 ANT TEAM”商标、第9869952号“金蚂蚁 KINGANT”商标、第17398480号“AN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处于待删状态,一旦被不予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将不存在任何在先障碍。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尚能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27582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56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见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9121号);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已丧失在先申请商标或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版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中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蚂蚁”,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五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一项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十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其余十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电视文娱节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票务代理服务(娱乐)、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十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