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HAT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6738号“HAT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76号

       

      申请人:HATCH ENTERTAINMENT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6738号“HA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WIPO提出限定申请,限定后的服务仅在第4104、4105群组;申请人已对第7840518号“HAI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且在类似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已被予以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G1398291号“HU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度申请商标在第41类限定后的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WIPO有关页面、引证商标一、二的有关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限定,现仅在“ 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和游戏服务;提供社会游戏服务;提供在线电子游戏服务;提供在线娱乐节目;互联网游戏(非下载);提供在线电子竞赛;提供计算机游戏方面的在线信息;通过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网络提供交互式多玩家计算机游戏;提供在线出版服务;提供有关计算机游戏的娱乐资讯网址”服务上有效;引证商标一在除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其现仅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予以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和游戏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41类“ 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和游戏服务;提供社会游戏服务;提供在线电子游戏服务;提供在线娱乐节目;互联网游戏(非下载);提供在线电子竞赛;提供计算机游戏方面的在线信息;通过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网络提供交互式多玩家计算机游戏;提供在线出版服务;提供有关计算机游戏的娱乐资讯网址”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 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和游戏服务;提供社会游戏服务;提供在线电子游戏服务;提供在线娱乐节目;互联网游戏(非下载);提供在线电子竞赛;提供计算机游戏方面的在线信息;通过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网络提供交互式多玩家计算机游戏;提供在线出版服务;提供有关计算机游戏的娱乐资讯网址”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