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6911488号“Jagg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75号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章玉田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对第16911488号“Jagg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豪华汽车的生产商,其“JAGUAR”汽车品牌通过多年发展,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572号“JAGU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囤积大量商标并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JAGUAR”品牌的历史简介、相关报道、所获荣誉等;
2、相关案件裁定书;
3、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相关信息;
4、被申请人的商标信息;
5、被申请人提供商标出售的网页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于2018年0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2类“车用遮阳挡”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1957年10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80年12月05日核准注册在第12类“汽车和贸易用车辆”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0余枚商标,其中并无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而被我局驳回注册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0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程序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车用遮阳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和贸易用车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构成外文“Jaggu”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外文“JAGUAR”在外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