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86786号“厨猫cookat(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40号
申请人:周东坡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诺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186786号“厨猫cookat(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05034号商标、第116345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cookat”与引证商标一“COOKART”、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COOKUT”均仅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电炊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