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974842号“晓書館 晓松XIAOSONG
LIBRA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72号
申请人:脸雾(北京)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4842号“晓書館 晓松XIAOSONG LIBRA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3851号“晓松装饰”商标、第14377958号“晓”商标、第26040095号“晓 V”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驳回,待驳回决定生效,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03日